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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方方律师亲办案例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来源:宁方方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5
浏览量:293

一、案情简介

劳某某经包工头包某某的母亲介绍给包某某,包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将劳某某安排在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徐泾地块从事路面养护工作,安排其在上海市青浦区谢卫路158弄康虹园小区居住,并为了给其办理疫情期间小区临时出入证,包某某为劳某某提供了一份载有“劳某某在本单位工作”的盖有“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的证明,但劳某某从未去过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只听说过包某某是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浦的负责人。劳某某日常工作的联系人和管理人均是包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4,500元/月,工作期间无考勤。2020年4月17日,劳某某因工作搬运重物不慎掉落导致左脚多处骨折,包某某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医疗费,出院后在家休息。劳某某因工作未满一个月就受伤了,因此工资也未被支付过,受伤后只与包某某联系过,未与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人员联系过。因与包某某协商赔偿未果,劳某某为申请工伤认定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询无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劳某某在上海市办理用工登记或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经审理裁决对劳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劳某某又诉至法院。

二、审理法院观点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某某和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某某主张自己和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首先,劳某某自认其入职时第三人包某某并未告知其服务对象,劳某某住所由包某某安排,工作由包某某管理,受伤后由包某某送往就医,医疗费由包某某垫付,亦仅与包某某沟通过工作及受伤的相关事宜。

(三)其次,包某某仅提供了《证明》作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但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证明》中的公章真实性予以否认,该证据系孤证,包某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劳动的所在工程系由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

(四)综上,劳某某和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法院对包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宁方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从代理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角度来讲,劳某某和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关联之处有两点,一是口头陈述包某某是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区域负责人,二是包某某为劳某某出具的盖有“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的证明复印件。对于前者,既然是劳某某口头陈述,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可以口头轻易的否认包某某和自己有关;对于后者,其一因只有复印件所以无法确认真实性,其二因为经肉眼观察证明上的印章与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结构不完全相同,故劳某某的证据很难被法院确认,也就难以达到劳某某的证明目的,所以劳某某依然败诉。

(二)从劳某某作为劳动者的角度来讲,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信息、考勤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来源:宁方方律师代理的上海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丁某某及第三人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18民初19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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